食品安全事故中消费者的维权索偿方式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中消费者的维权索偿方式
从(民法通则》到《食品安全法》,从(产品质量法》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详尽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对产品的责任,还需要消费者通过维权和索赔来明确和落实。食品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使表时,维护自身权益和获取财偿可通过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协调解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和通过诉论进行索贴儿种方式。
(一)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协调解决
清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双方,通过直接面对面地谈判解决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争议,是最快捷,成本最低,社会影响最小的方式, 从降低成本、减少负中的争议,是最快捷、成本最低、社会影响最小的方式,
面影响的角度虑食品生产经肯者应充分把模自协离读判的复机,及时化解纠纷、避免引发更大的争议。
(二)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在自主协再谈判不能够解决当下争议、不能够落实责任的情况下,消费者可求防于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请费者投诉规定》的有关条款,明确消费者协会对清费者的投诉应按不同情形进行区别处理: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美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调解,消费者协会可先将清费者递交的投诉信或投诉情况转给被投诉方,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被投诉方在一定期限内答复:超过期限,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给子答复,消费者协会应值促或采取其他办法,直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答复并便事件有相应的处理结果。
(2)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协会应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共同处理需要鉴定的投诉情况应及时提请法定的有关鉴定部门鉴定。
(3)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却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提请采取制止和查处等强制措施。
(三)消费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
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都在相应的领域内拥有执法权,消费者可以将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争议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诉,请求依法处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日)消费者通过诉讼进行索赔
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不成、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果、政府部门又不能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和履行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的情况并不鲜见。这是因为消费者协会只能做到调解,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工作,却没有强制生产经营者履行赔偿责任的权利:拥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处以罚款、吊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可以对企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督促、协调, 却不能最终决定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即是否应该赔偿和究竟赔偿多少的问题,因已涉及企业基本民事权利的问题,只有法院才有判决权, 决民事责任中的争争议时,消费者应当向
因此,当通过前三种方式都不能解
法院起诉有相关责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获取损害赔偿。氰胺污染事而在我国,由于多方原因,件这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
当前在国际上,类似于三鹿奶粉三聚育
故,诉讼都是解决民事责任部分争议议的主要方式:
往后论费些面质费,以行成方式解决为主。政府处理收事高,且去了复消费者需要支付的维权成本低,但
杂的诉讼程序和比较困难的证据收集难题,
政府文单式并不能长期有效的做法。因此,从长远来看政府的行政协调和何去的自主和集体诉讼促进的监管机制,才
家救助有效运作,再加上最有效的司
是解决大范国食品安全事故民事责任争议的三驾马车。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一)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责任迫究类别1.不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股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取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其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子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农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在处: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给子行政处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清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职责责任追究(1)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处置原则。
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坚持保护人体健康,预防为主:保障社会稳定与发展行政性与技术性相结合的应急处置原则。违反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处置原则,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承担行政责任,主要行为包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行政不当。
(2)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职责责任追究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调在食品安全事故,除在明事单位餐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的责任,还应当在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北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贵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析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数、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二)迫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失职,读职情况,但尚不足以追亮刑事责任时,理应追究行政责任,须坚持行政责任追究的原则,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补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通报批评、行政赔偿和行政处分。
政行为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本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井造成损害时,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赔偿的
行政处分指行政主体对行政人
法行为包括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和 应受行政处分的违
楚、证据确凿循法定程序,-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撒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分必须严格遵和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种类审理批准、执行等阶段,做到事实清
(四)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千]行政责任追究
5月,一致的原则, 阜阳市1干部因对事件处置在200 2000年的“劣质奶粉”浙江省温州市不力受处理,3名领导市名市长、2也陆续出现“劣质奶粉”事婴非样?名副市长、1名市政府副事件中,结合相关调在情况,根据权责干部也因此事件在追逃涉案人员的同f副秘书长、5名处级被责令辞职。200年时,温州市更深人调查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县根据调查情况,温州市食
审批、监督、管理环节的失职、失察、腐败等问题。品安全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共21人被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督在组,在查清事的行政处分。2004年11月,监察部牵头、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奶粉案件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有关地
的97名责任人作出处理。近几年,行政问责制越来越严厉,2008年三鹿奶粉石家庄市市委书记因未将三鹿粉事件有如政坛地震,让大批官员应声例地。其中,河北省省委常委、牌奶粉事件及时上报且处置事故不力,被免去其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市委书记职务;石家庄市分管农业生产的副市长、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局长、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因对三鹿奶粉的奶源生产、收购和销售环节监管不力均被免职。而由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缺失,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都不同程度含有三聚氰胶,局长李长江因负有领导责任而引特醉去局长职务。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也被追究相应责任。
事实上,在2003年安徽阜阳“大头奶粉”事件发生不久,三鹿奶粉即被列人有关媒体公布的伪劣奶粉“黑名单”,井遭全国各地执法部门封杀。此后,三鹿集团火速展开危机公关,经多方斡旋,终于将三鹿奶粉撒出“ 黑名单”。不料4年后,三鹿奶粉却因质量问题再次引起轩然大波。“三鹿”商标曾被国家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产品属免检产品,在免检的有效期内,消费者及政府部门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但两起事件的发生也对国家质量监督敲响警钟。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事前监督严重缺位,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食品标准不齐、法规不全、监测手段落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执法者贪赃枉法:事后同责更是乏力,对受害者权益保护不足,对肇事者处罚力度小、刑责轻,无法形成足够的震慑力。这些病疾集中在一起, 便放大了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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