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 信息发布的主体
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食品行业协会组织,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发生级及以下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部门设置及其“三定方案”情况,结合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主要包括但不仅限卫生、农(林/渔/畜牧) 业、质检(质监/检验检疫)、工商、食药监、工信、 商务、教育、环保、公安、监察、民政、交通、海关、旅游,政府新闻办和民航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食品行业协会组织等。 在本级政府的统领导和上一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导下, 按启动的应急 预案迅速动员、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 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在处、 应急牧授、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等应对工作,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还负责对下级政府及其相应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协助,防止出现多头指挥、调查不清等混乱局面,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信息发布的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公布,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都有关于信息互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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