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的概念、特点与分级 食品召回的实施与监督
食品召回的概念、特点与分级
食品召回的实施与监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井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招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一)主动召回
自食品被确认属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做好如下工作:
(U)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该食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报告。回的有关信息,通知相关销售者和清费者停止销售、消费,并向有关监管部门(2)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召回计划:①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②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③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及其严重和紧急的程度;
④实施召回的组织管理、联系方式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内容;
⑤召回的预期效果及召回后的处理措施。(二)贵令召回
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同时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必要时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1)食品生产者故意隐胸食品安全危害,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2)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3)国家监督抽查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向销售者和消费者发出停止销售和消费的通知;制订并提交召回计划,及时跟进总结,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召回计划经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按要求立即实施。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召回监督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被责令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的召回情况,评估召回效果,纠正不适当的行为对主动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对应实施而拒不实施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行政控制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背者所在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审直召回总结报告,评估召回效果,评估结论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责令召回的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评估结论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维续或再次实施食品召回。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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