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局组织抽检了十一类食品共64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7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8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3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餐饮具)17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5批次,饮料3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8批次、蔬菜制品6批次、粮食加工品1批次、酒类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2批次、豆制品3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一)湖北五龙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核桃油,过氧化值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武汉海关技术中心;(二)郧西县上津鑫城购物中心销售的红富士苹果,敌敌畏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张湾区李家院村老瓦房生态菜馆提供的大汤盆、蔬菜盘和长圆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和大肠菌群检验项目不合格;提供的圆盘,大肠菌群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襄阳检测实验室;(四)茅箭区五堰鲭慕岚餐厅提供的杯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襄阳检测实验室。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茅箭区、张湾区和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安全抽检信息(不合格)
3.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合格)
附件: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doc
附件: 附件2-食品安全抽检信息.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