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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1年第99号)

文章出处:餐饮公司 分类:食品安全发表时间:2021-11-19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3号〕,涉及河南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3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宵洒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新乡市祥和荣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新乡市祥和荣商贸有限公司共经营该批次不合格绿豆糕10盒,规格:270g/盒,生产日期:2021-4-16,已全部销售。
 
  新乡市祥和荣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2020版)》,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乡市祥和荣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市监罚字〔2020〕5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的。新乡市祥和荣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未能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货查验等义务,导致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流向社会。该企业已做以下整改:制定完善进货制度,加强对员工教育,提高职工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进销货查验等相关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企业的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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