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局组织抽检了十一类食品共51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7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餐饮食品9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3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8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粮食加工品4批次、调味品7批次、豆制品6批次、酒类2批次、蜂产品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批次、糖果制品1批次、饮料1批次、肉制品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一)张湾区汉江北路郧县正宗酸浆面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张湾区红卫刘老二早餐快餐店销售的油条和面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张湾区红卫豫新粮油店销售的芝麻油,乙基麦芽酚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安全抽检信息(不合格)
3.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合格)
附件: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doc
附件: 附件2-食品安全抽检信息.xls.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