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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的管辖 报告及其内容

文章出处:餐饮公司 分类:健康饮食发表时间:2021-07-25

食品安全事故的管辖

 (一)一般管辖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事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在处理或者决定管辅①可能构成级及V级以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在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事故;③沙及其他行政区的事故;④其他需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

 

      (2)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调在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①N级、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事故:③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指定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④本级有关部门负资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事故;⑤其他需要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调在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①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的事故;③在本级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事故;④涉及其他省级行政区的事故;⑤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部指定组织调在处理的事故;⑥其他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在处理的事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管辖作出具体规定。

 

      (4)卫生部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下列食品安全事故:①1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国务院指定或者卫生部认为需要卫生部组织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特珠管辖

 

      (1)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食品安全事故,也可根据事故情况,将在本级管辖范围内的但危售程度较轻的食品安全事故交由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在处理。

 

(2) 事故革事单位与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肇事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在处理,事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资料。

(3)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被指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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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及其内容

(1)有关监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媒体披露与报道以及国际机构、境外国家和地区通报等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启动事故调在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经核实属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2)事发单位和接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4)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的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进程,还应包括初次报告、进程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修正信息)与处理工作总结报告(事故鉴定结论总结出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及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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