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共担与分配 演练与宣教培训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共担与分配
一种食品经历 “从农田到餐桌”的食物链,通常会涉及许多环节的利益关系人,包括原材料生产者,比如假酒事件中的工业酒精提供者、瘦肉精中毒事件中的饲料生产公司、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奶农:原料收集者,如假酒事件中的工业酒精购买者、瘦肉精中毒事件中的养猪场、苏丹红事件中化工原料“油溶黄”(苏丹红1号含量为98%)的采购者、三鹿奶粉事件中向奶农收集原奶提供给乳制品加工企业的奶站;成品加工者,如假酒事件中的散装白酒勾兑者、瘦肉精中毒事件中的养猪场和肉联厂、苏丹红事件中含有苏丹红I号的辣椒红一号的生产者、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奶粉生产商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销售者、市场、集市、批发店和零售店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生产、销售过程的利益关系人的相互联系与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第四十三条明确了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应负的责任,也明确了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应互相承担的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了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相互之间合理合法的道信行为消费着在购买,使用高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报售的。可
以向销售在取水防像。情售者财偿后属于生产着的责任放者属于向情售者视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迫偿。消费言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防造成人身财产展吉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情。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愤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信后,有权向销售者追信。
相关法律通过加大生产经营著的民事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食品安全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报害,受青人既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着要水你,实现就近诉讼及时家赔若出现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中任何方破产例闭的情况,此举可解除受客人无处家赔的围境。有关规定的立法导向,是通过加大生产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负担,促进生产经营者重视自身的食品安全职责。
(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规定了食品产、供、销者需要对消费者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即不管是否有过锁只要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只要消费者能够找到食品生产经营链任一环关系人,其必须无条件进行赔偿。
食品产、供、销者之间的责任分配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即有过错者最终承担责任:都有过错则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现实中部分消费者为减少诉讼成本、加大获偿机遇,可能会把食品生产经营链中的所有关系人,包括原料提供者、原料收集者、生产者、销售者起起诉,哪一关系人有钱则哪一 方赔偿而无事故责任但被要求承担且已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可以向真正有责任的另一方追偿。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若消费者是在超市买的奶粉,由于奶粉中三聚氨胺超标,造成食用奶粉的婴儿惠上肾结石,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起诉超市,也可以起诉奶粉生产企业;若超市的奶粉来源于另一奶粉批发商,消费者还可起诉该奶粉批发商。消费者还可同时起诉以上三者,三者都有责任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各环节关系人对消费者作出赔偿以后,再分清和查明哪一方应该是最终的法律责任承担者。
就三鹿奶粉事件而言,作为销售者的批发商和超市,只要确认所售商品是国家许可生产、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即可免除被追究责任,责任可能会从奶粉生产企业追究到奶站甚至奶农。而奶站对所收购的原奶、奶粉生产企业对奶站提供的原奶是具有检测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的,若奶站和奶粉生产企业明知所收购原材料存在安全隐患,却仍进
错,应当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是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
元风的情况。若不能确认到能是那一个品牌的该类食品现实中还可能出现几个品牌的同类食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来食品都可能是 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确定这些企业
害,最终可能会根据所有生产该类食品的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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