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的通知》(农办牧﹝2018﹞69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环节监管,切实防范非洲猪瘟疫情风险,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屠宰环节疫情防控责任
生猪屠宰环节是生猪养殖成果转化的出口,也是猪肉市场消费的入口,是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各级兽医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好动物防疫和屠宰监管责任,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实落地,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防控工作制度,细化防控举措,切实履行动物防疫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严格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目前,我省已全面停止生猪跨省调运经营活动,大部分生猪屠宰厂处于停宰状态,但随着非洲猪瘟疫情形势的变化,以及生猪“点对点”跨省调运工作的开展,符合生猪“点对点”跨省调运要求的生猪屠宰企业也将陆续恢复生产,因此,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
(一)严格生猪调运管理。生猪“点对点”跨省调运资格管理由市(州)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由当地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要切实落实好生猪“点对点”跨省调运的有关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生猪屠宰企业坚决不允许进行生猪“点对点”跨省调运。符合要求的生猪屠宰企业调运屠宰省外生猪,要严格执行从风险评估合格的养殖场调运的要求,并落实好调运备案、指定道口进入、落地申报、查验检测报告等措施。强化规模养殖场疫病风险评估结果应用,省内疫病风险评估达到ⅲ级低风险的生猪养殖场可跨地区销售生猪,各生猪屠宰场要将ⅲ级低风险生猪养殖场的生猪作为优先猪源。疫病风险评估为ⅰ级、ⅱ级的高风险生猪养殖场的生猪不得跨县域销售。
(二)严格生猪入厂查验。生猪屠宰企业要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和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严格生猪入厂查验,不得收购未经检疫生猪、不得收购来自疫区的生猪、不得收购病死病害猪、不得收购走私生猪。屠宰省外生猪或本省生猪,均要认真查验生猪来源、检疫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标志佩戴等信息,并进行详细记录,要确保猪源可靠、风险可控、全程可追溯。
(三)严格屠宰检疫检测。一是跨省销售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生猪产品销往省外的,须严格按照119号公告规定,在驻厂实施屠宰检疫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存血液抽样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按每批10%的比例进行抽检,不足5头的全部检测。经pcr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官方兽医对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检疫证明(a证),并在检疫证明上注明检测方法、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二是省内销售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生猪产品调出屠宰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供应省内市场的,需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按每批10%的比例进行抽检,不足5头的全部检测。经pcr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驻厂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b证),并在检疫证明上注明检测方法、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三是县域内销售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生猪产品仅供应本地市场,不调出本县(市、区)域销售的,使用免疫学检测试纸条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按每批10%的比例进行抽检,不足5头的全部检测,血液样品可进行混合。检测结果为阴性且由驻厂官方兽医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严格进行各环节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并在检疫证明上注明屠宰企业名称、销售区域、检测方法、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仅在县域内销售的生猪产品不得进行批发分销。
(四)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屠宰企业要切实落实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由经屠宰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严格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屠宰企业要如实记录生猪产品生产和销售信息,生猪产品凭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标志(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出厂销售。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相关证明文件缺失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五)严格日常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完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严格落实生猪进厂通道、卸猪台、待宰圈等重点场所和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清洗、消毒制度。严格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对运输途中死亡生猪、病害猪及病害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台账真实、规范,严防病害生猪产品流出屠宰企业,流向百姓餐桌。规范猪血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程序,确保猪血去向可查,严禁将猪血直接排放。
三、严格屠宰环节监督检查
(一)严格检疫检测监督检查。各地要督促检查生猪屠宰企业和猪肉产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以及我省生猪和生猪产品“点对点”调运的有关要求,加强经营者培训教育,及时解决经营流通中的问题,纠正不当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点对点”调运资格。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所辖生猪屠宰企业、猪肉批发、零售商户开展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官方抽样检测。
(二)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要按照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和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的通知》(青农医〔2018〕283号)要求,加大对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的巡查力度,坚持主动查处和举报核查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高压严打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屠宰行业秩序。
四、推进生猪屠宰产业升级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和质量体系认证等工作,鼓励优势屠宰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整合完善全产业链条,向高质量发展。不再批准年屠宰生猪产能15万头(70头/小时)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以减数控量、提质增效为目标,坚决关闭不符合设定条件的生猪屠宰厂(点),压缩落后产能。
五、保障猪肉市场安全供给
坚持疫病防控和生产供应两手抓,各地要综合生猪养殖、市场消费、交通运输等因素,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研究生猪跨省“点对点”调运相关事宜,并继续按照五个特定原则,落实猪肉“点对点”调运措施,以西宁等猪肉主销区与省外主产区有效衔接为主、当地自产自销部分猪肉为辅,推动由“调猪”向“调肉”转变,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供应充足、价格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