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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359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46期)

文章出处:餐饮公司 分类:食品安全发表时间:2018-10-23
核心提示: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7类食品35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53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7类食品35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53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其中饮料25批次,不合格2批次;糕点50批次,不合格4批次;粮食加工品100批次、调味品55批次、糖果制品50批次、豆制品46批次、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33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销售的,标称为南通市今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云片糕(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7-26,霉菌检出值为490cfu/g,标准规定不超过150cfu/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丸悦(无锡)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昆山市顶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崎蛋糕,生产日期为2018-04-08,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2.7×104cfu/g,2.9×104cfu/g,6.0×104cfu/g,4.9×104cfu/g,5.6×104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104cfu/g。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标称为沭阳县贝吉安纯净水厂生产的贝吉安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18-06-18,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12cfu/250ml,12cfu/250ml,13cfu/250ml,22cfu/250ml,19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标称为南京波尔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波尔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2018-06-28,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7cfu/250ml,6cfu/250ml,3cfu/250ml,3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五)清浦区武墩人家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徐州市云龙区宝乐食品厂生产的奶香吐司,生产日期为2018-07-04,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标准规定不超过1。检验机构为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金坛区后阳前湾副食品商店销售的,标称为徐州市云龙区宝乐食品厂生产的蓝莓吐司(蓝莓果酱乳酪夹心),生产日期为2018-05-0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82,标准规定不超过1。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无锡、常州、徐州、淮安、南通、宿迁、昆山等设区市、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x

  2.   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3.   合格产品信息.xlsx
 
  4.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说明.docx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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