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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45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12期)

文章出处:餐饮公司 分类:食品安全发表时间:2018-12-21
核心提示: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餐饮食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饮料等13类食品64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32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餐饮食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饮料等13类食品64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32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宝应县琴思商店销售的标称汝州市湘汝食品生产的开胃丝,生产日期为2018-03-19,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标称为淮阴区先成调味品厂生产的红野山椒(酱腌菜),生产日期为2018-05-29,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沂市检验检测中心。
 
  (三)新沂市高流镇李伟粮油门市销售的标称东海县民主粮食加工厂生产的面粉(小麦粉),生产日期为2018-05-05,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沂市检验检测中心。
 
  (四)宝应来得时超市销售的标称郑州市小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火鸡面(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为2018-02-02,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五)仪征市真州镇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店销售的标称淮安市淮阴区大冠圆食品厂生产的糯米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3-0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六)宝应县氾水镇老顾商店销售的标称华容县奇峰酱菜食品厂生产的泡青菜,生产日期为2017-09-10,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七)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裕家烟酒超市销售的标称徐州市朝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米面包(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9-10,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 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八)泰兴市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大庆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苏州赛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云片糕(桂花味),生产日期为2018-08-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九)扬州盛泽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桐乡市恒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扬厨香脆乳黄瓜(盐渍菜),生产日期为2017-10-14,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扬州润熙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阜宁县柏宁食品厂生产的步步糕(熟粉类、冷加工),生产日期为2018-07-10,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家必购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泰州市高港区益存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泗特大曲(浓香型),生产日期为2018-05-17,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二)仪征市真州镇欧德隆超市销售的标称福建罗星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连江第一分公司生产的芝麻调和油,生产日期为2018-04-01,特丁基对苯二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三)仪征市真州镇农歌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的小醉仙酒(浓香型风味),生产日期为2014-10-22,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淮安、连云港、宿迁、泰州、盐城、苏州、徐州、扬州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 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附件2 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3 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4-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说明.docx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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