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承德露露也曾对露露南方提起诉讼,而后撤诉。据悉,承德露露与露露南方同为露露集团控股子公司,近几年又为何“兄弟反目”,频频打官司?
南北露露商标之争:错综复杂的企业发展史
资料显示,露露牌杏仁露这一品牌由原承德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创立,露露南方和承德露露均源出于露露集团,是露露集团先后发起设立的两家控股子公司。
露露南方的官方声明中提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露露产品只在中国北方市场销售,露露集团从“露露”品牌整体战略发展考虑出发,希望利用香港飞达拥有的资金、营销经验和资源网络,开发当时处于空白南方市场。1996年3月份,露露南方由露露集团和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在汕头合资成立,注册资本668万元,露露集团占51%,飞达公司占49%。
1997年,露露集团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单独拿出集团中的优质资产改制成立上市公司承德露露。作为露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露露南方也转由承德露露控股,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之一。
2001年,承德露露将其持有的露露南方的51%股权转让给露露集团,露露南方由此与承德露露在股权关系上脱钩。原本权属清晰,事实清楚的两家公司现在为何纠纷不断?业内人士分析,这与原露露集团的商标变更有着密切的关联。
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万向系入主承德露露,同年承德露露以3.01亿元的价格买断了原露露集团持有的商标、专利域名及条形码等无形资产,并于2008年3月10日完成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成为“露露”商标等相关全部无形资产的合法持有人。而尽管万向入驻承德露露,但据媒体报道,很长时间里万向并未正式掌权,露露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王宝林仍然控制着承德露露董事会,并希望收回露露南方的商标使用权。
争议焦点: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是否长期有效
按照露露南方的说法,公司对于露露的商标拥有长期使用权,而承德露露却认为,露露南方是在非法使用其无形资产。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2001年底和2002年初,相关的四方,即露露集团、承德露露、露露南方、香港飞达公司先后签署的两份文件——《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是否长期有效的问题。
根据这两份文件,露露南方公司可以“继续有偿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仍然有效”;而承德露露却始终质疑这两份文件的合法性。承德露露在其8月10日发布的公告中提到,2015年承德露露意外获得两份文件:一份是《备忘录》,另一份是《补充备忘录》,上述备忘录的签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承德露露始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2015年6月23日,承德露露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无效并立即终止履行。由于诉讼过程承德露露缺失了部分证据等原因,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撤诉请求。
而这一次,起诉方变成了露露南方。2018年7月23日,露露南方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应承担合同义务为由,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已受理此案。
露露南方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界面广东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在汕头起诉承德露露公司,就是因为对方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2001年、2002年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尤其今年以年,承德露露方面各种干扰我方市场的活动变本加厉,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正常生产经营的开展和经销商、客户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我们不得不选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承德露露却认为,露露南方此举是为了使前述备忘合法化、妄图长期非法使用公司无形资产。双方各执一词,最终结果仍有待法院判决。
专家:企业在知识产权转让等方面应权责明晰,防止再次陷入商标之争
记者从露露南方方面了解到,2001年、2002年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尽管对于露露商标的使用权做出了规定,即露露南方可以继续有偿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但却未对使用期限做任何的界定,这也成为两家公司争论的核心。
对此,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表示,目前两家公司谁是谁非难以评判,因为涉及到公司的发展与股权变更,而此前公司的顶层设计与治理结构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才导致了今天两家公司的商标纠纷,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也又一次提醒中国的企业,在顶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商标转让等方面一定要慎之又慎,做到权责明晰、有理有据。否则又会陷入到这种无休止的商标纷争中。”朱丹蓬提醒企业,在知识产权变更与转让等方面必须注意细节,拟好各项条约,并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合约的正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