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国内市场上,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怪兽”饮料,以及monster beverage旗下的“魔爪”饮料,包装图案均围绕“m”字做文章,且售价均为7.5元。
上述判决书显示,monster beverage以怪物能量公司身份,以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对第3051352号“怪兽”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为由发起商标战。2016年,商评委决定诉争商标在啤酒、饮料制剂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不过维持在包括无酒精饮料在内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对此,怪物能量不服,再告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把工商总局商评委列为被告,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为案件的第三人。
判决书指出,证据显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的为带有闪电标志的“怪兽”标识,但由于在标识中加入了带有显著识别特征的闪电图形且在字体上明显不同,不能将它的使用视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法院最后认为怪物能量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判决商撤销商评委[2016]第7254号关于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要求商评委针对怪物能量公司就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