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抽检网络销售酒类共10批次样品,全部合格。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 (内食药监通告〔2018〕10号)附件 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日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酒类
(一)抽检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009.9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2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28-201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等重金属,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等食品添加剂,酒精度、甲醇等品质指标。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